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(第67号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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==第一章 总则<ref>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(第67号)[https://www.gov.cn/gongbao/2024/issue_11286/202404/content_6945591.html]</ref>== | {{警告|本文摘抄自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(第67号)》,可能存在过期风险,请以[https://www.gov.cn/gongbao/2024/issue_11286/202404/content_6945591.html 国务院公报]为准!}} | ||
==第一章 总则<ref>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(第67号)[https://www.gov.cn/gongbao/2024/issue_11286/202404/content_6945591.html]</ref> == | |||
{{gap}}'''第一条''' 为了加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,维护空中电波秩序,保证相关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》和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 | {{gap}}'''第一条''' 为了加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,维护空中电波秩序,保证相关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》和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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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gap}}'''第三条''' 业余无线电台只能用于相互通信、技术研究和自我训练,并在业余业务频率范围内收发信号,不得用于谋取商业利益。 | {{gap}}'''第三条''' 业余无线电台只能用于相互通信、技术研究和自我训练,并在业余业务频率范围内收发信号,不得用于谋取商业利益。 | ||
{{gap}} | {{gap}}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,业余无线电台可以与非业余无线电台通信,但通信内容应当限于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直接相关的紧急事务。未经批准,业余无线电台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广播或者发射通播性质的信号。 | ||
{{gap}}'''第四条'''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业余无线电台设置、使用的监督管理。 | {{gap}}'''第四条'''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业余无线电台设置、使用的监督管理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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